上海汽车修理厂转让(车主可将保险理赔权转让修理厂,修理厂直接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

2024年03月08日 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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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余某某在中保公司为车辆×××号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2022年12月14日20时45分许,余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兰高速上行1512公里300米处时,在超车道内与路面遗留物(废弃轮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于当日21时58分向中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地点后,余某某自行委托景泰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后,余某某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其对中保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景泰公司。

车主可将保险理赔权转让修理厂,修理厂直接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

景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保公司赔偿景泰公司车辆维修费16744元、拖车费2147元及鉴定费1337元,合计202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景泰公司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即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能否转让;2.车辆维修费的认定。

1.关于景泰公司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即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属于债权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景泰公司提交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可看出案外人余某某将其对中保公司享有的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转让给景泰公司的事实,且余某某转让该权利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故景泰公司基于余某某对该权利的转让享有对中保公司的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景泰公司于本案中起诉中保公司可视为就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转让对中保公司进行了告知,此权利转让对中保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中保公司提出的景泰公司与其并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原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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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车辆维修费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景泰公司提交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修复价格的评估意见书及修复价格明细表证明车辆维修费用,但该意见书及明细表均系第三方机构出具,且无维修发票及维修花费清单,不能证实车辆是否实际修复以及修复费用。故对景泰公司要求中保公司支付维修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景泰公司要求拖车费及鉴定费亦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故对其要求中保公司支付拖车费及鉴定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景泰公司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维修委托书,用以证明案涉车辆在景泰公司进行定损、维修的事实;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用以证明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鉴定费的确实际产生;3.维修结算单及照片,用以证明案涉车辆维修过程中实际安装、更换的配件及编码,车主余某某签字确认车辆已维修完毕;4.授权经营合同,用以证明景泰公司是当地唯一授权的东风标致4S店,维修事故车辆的费用严格受厂家价格体系管控;5.案涉车辆历史保养记录,用以证明余某某在庆阳当地上班,案涉车辆长期在景泰公司进行保养;6.U盘,用以证明案涉车辆在景泰公司进行维修并维修完毕。中保公司的质证意见:维修委托书为打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维修结算单虽有余某某的签字,但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照片没有异议,案涉车辆确实是在景泰公司进行维修;对授权经营合同、案涉车辆历史保养记录无异议;对U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车辆维修费用的实际金额。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基本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二审予以采纳,确认为有效证据。

二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是景泰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要求中保公司赔付案涉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景泰公司提交的维修委托书、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维修结算单、照片、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车辆系景泰公司施救、维修并产生相关费用的事实,该公司的诉请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中保公司虽提出案涉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并非景泰公司诉请的16744元,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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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号车辆维修费用16744元、施救费2147元、鉴定费1337元,以上共计20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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