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自用小汽车-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自用小轿车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 昆明正则会计

2024年01月26日 来源:点击: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3年8月16日,该公司购入自用小轿车一辆,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车价款393162.39元,增值税款66837.61元,合计为460000元。同时支付购置税39316.24元,支付保险费8400元。以上业务,会计、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呢?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自用小轿车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_昆明正则会计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自用小轿车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 昆明正则会计

首先是,购置自用小轿车,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否可以认证抵扣?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该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如取得上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

具体到本例,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购置自用小轿车,系用于公司公务活动,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政策规定,所以,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抵扣的。该公司应在取得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取得认证通知书后,在当月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

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价款、增值税款和购置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432478.6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837.61

贷:银行存款等 499316.24

支付保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8400

贷:银行存款等 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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